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7号原告:哈尔滨天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晓坤,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铁力市正阳刘一手熟食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
经营者:刘文成。
原告哈尔滨天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力市正阳刘一手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天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天手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天手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天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