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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吴永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初15310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吴永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吴永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31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永朝。

委托代理人:李康,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系被告之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永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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