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650号原告: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振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方骁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力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徐童山下村137号。
法定代表人:姚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妍,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力润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