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1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浦区外仓社区闫家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恒润郁州府商住小区第*****幢无单元**号商铺。
经营者:闫玉龙,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浦区外仓社区闫家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