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974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PARFUMSCHRISTIANDIO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08赫舍大街33号。
授权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迪欧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288号5幢。
法定代表人:陈君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克强,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迪欧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