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1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利华工程照明经营部,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长虹村湖塘纺织城B15幢108号。
经营者:华利民,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武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湖塘利华工程照明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案涉(2016)莱凤城证民字1175号公证书中所述的侵权产品开关和插座]。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