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70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惊,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融圣烟酒行。
经营者:雷年有。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融圣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杨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