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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驰与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2136号
案件名称何驰与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驰,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历下霞光电子产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2136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何驰之父,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大道1号(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鲜善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明,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济南历下霞光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2-108,经营者李玉光,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何驰与被告四川省多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历下霞光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何驰没有预缴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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