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582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龚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金珠,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钬(系被告儿子),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金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弘韬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