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民初4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湾县石河子老街石磊卷烟专卖店。
经营者:赵青才,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沙湾县石河子老街石磊卷烟专卖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明,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沙湾县石河子老街石磊卷烟专卖店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投递费130元,合计40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