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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台城隆昌酒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9民初139号
案件名称139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台城隆昌酒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台城隆昌酒类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39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台城隆昌酒类经营部,住所地东台市宁树路111号。

经营者:吴娅兰,女,汉族,1978年5月6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台城隆昌酒类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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