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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飞毛腿电池有限公司、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49、350号
案件名称06飞毛腿电池有限公司、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飞毛腿电池有限公司,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49、350号-1原告飞毛腿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方金,董事长。

原告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永和路恒光耀工业厂区厂房五、厂房六第2、4层。

法定代表人方金,董事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璐,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1层1106室。

法定代表人冯军。

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1118室。

法定代表人冯军。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峰,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9层907。

法定代表人高哲。

委托代理人骆晓,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飞毛腿电池有限公司、原告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每案保全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产(两案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作为本两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国者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每案查封、冻结财产均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限,两案查封、冻结财产总额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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