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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明与黄长奇、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457、2458号
案件名称黄伟明与黄长奇、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伟明,黄长奇,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57、2458号原告:黄伟明,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长奇,男,汉族,1953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漫游,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赵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师,女,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该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明诉被告黄长奇、广州市长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2457号案:专利号ZL201530369509.9、名称“包装卡纸(钥匙扣日美五金)”;

2458号案:专利号ZL201530369530.9、名称“包装盒(钥匙扣吸塑装日美五金)”】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黄伟明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二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二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明撤回本二案的起诉。

本二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共1050元(其中,2457号案减半计算为525元,2458号案减半计算为525元),由原告黄伟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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