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131号原告:佛山市丽江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D区10号(F5)、(F6)。
法定代表人:吴新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晓敏,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盈创动力大厦A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栾润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漫,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永,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定兴镇。
原告佛山市丽江椅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和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告佛山市丽江椅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丽江椅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丽江椅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六十五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三十二元五角,由佛山市丽江椅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