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热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8602民初1394号
案件名称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热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热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1394号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热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尹进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朝建,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热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7118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10300元;

4、判令被告在覆盖安徽省的省级媒体上连续三十日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向原告道歉(公告内容须经原告审核);

5、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中国孩子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第7118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原告经中国孩子控股有限公司的授权,享有前述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任何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孩子王”商标为原告在全国连锁门店及线上销售终端的名称,用以区别其他同类经营者。

经原告在国内母婴童人群用品市场长期大量地推广、宣传、销售和维护该商标,已使其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在国内屡获殊荣,为消费者所熟悉,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即通过苹果手机APPstore提供名为“孩子王”-优质母婴购物商城weidazhao手机终端,并由此突出使用“孩子王”标识向他人开展推销、售卖商品及服务。

被告APP所使用的涉案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第35类服务中的“替他人推销”权利范围完全重合,且经比对,二者亦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对两者存在关联关系产生混淆和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苏州热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就本案公证取证网购商品的收货地址作为侵权行为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依据,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诉争商标为服务类商标,并不涉及产品侵权,不能以网购商品的收货地确定管辖法院。

涉案网站的服务终端及被告公司住所地均在苏州工业园区,故本案应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仅以被控侵权商品收货地在南京市××区,将南京市××区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起诉到我院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应移送被告苏州热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热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吴 刚代理审判员 邢 芳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溪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