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124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卜的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雨飞。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卜的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