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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诺克尔过滤(苏州)有限公司与总丰过滤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13号
案件名称13诺克尔过滤(苏州)有限公司与总丰过滤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总丰过滤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诺克尔过滤(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总丰过滤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银藏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诺克尔过滤(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繁丰路888号3幢.法定代表人:黄志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总丰过滤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诺克尔过滤(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克尔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总丰公司以已与诺克尔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总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总丰过滤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总丰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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