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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璀琼与贾志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291民初1074号
案件名称周璀琼与贾志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璀琼;贾志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1074号 原告:周璀琼,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燕,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志芹,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得俊,与被告贾志芹系夫妻关系,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鹏,安徽朱兴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璀琼诉被告贾志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周璀琼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案变更后的诉请标的额为2501000元,超出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中规定的本院受理500000元以下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定移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晶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汤丽娜 书 记 员 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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