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7061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王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娟、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蠡县彩诺妮羊绒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辛兴村。
法定代表人:石海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蠡县彩诺妮羊绒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