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83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林芳,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美玲服饰店,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海南镇商业街。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美玲服饰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