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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一家人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3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一家人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易俗河镇一家人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初13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一家人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湘潭县易俗河镇经营者:钟尚辉,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白马桥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顺红,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一家人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湘辉审 判 长  蔡 涛代理审判员  杨 晟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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