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刑终26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贵刚,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山市沙溪镇乐轩制衣厂经营者,住泸州市龙龙马潭区。
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16年12月28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红华,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殷贵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粤2071刑初26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贵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殷贵刚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殷贵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事实,因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在收集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殷贵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刑初265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