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45号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澳门氹仔濠景花园23座14楼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文、张大明,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云莲,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凌万义与被告刘云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万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