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82号原告:XX超,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宇星照明销售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经营者:邱美璇,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XX超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星宇照明销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283951.X、一种电路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XX超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