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横店迎客来副食店,经营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大道(缘和公寓*栋)。
经营者:廖友存,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阳市横店迎客来副食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横店迎客来副食店于2017年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阳市横店迎客来副食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阳市横店迎客来副食店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东阳市横店迎客来副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