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9号原告:望慧萍,女,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得胜桥***号*栋*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毅、刘伟杰,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易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易文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亮,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望慧萍诉被告武汉市易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慧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慧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9元,减半收取1059.5元,由原告望慧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