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周斌勇与义乌晓雯音乐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21094号
案件名称周斌勇与义乌晓雯音乐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斌勇,义乌晓雯音乐学校,周斌勇,义乌晓雯音乐学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1094号原告:周斌勇,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义乌晓雯音乐学校。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四区*幢*号*楼。

原告周斌勇与被告义乌晓雯音乐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斌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号11676404、44676405、11674850、1167851);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与徐伶俐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获得上述商标使用用权,同时约定如有发现第三方侵权,原告可以用自己名义进行起诉。

现原告发现被告在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四区6幢7号1楼开办假冒的义乌晓雯音乐学校并在学校内销售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书包、琴架、乐器、文具等用品。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上述商标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上述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经审核,原告未提供被告义乌晓雯音乐学校系已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证据,该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斌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