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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大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8民终287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大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大家福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28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大家福超市,经营场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宁路*号城北广场首层商铺***************************号。

经营者:秦启美,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大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可申请本院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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