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10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历下区鑫诚记茶庄,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号,经营者李宁。
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因与被上诉人历下区鑫诚记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