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沃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福和路西二巷**号。
法定代表人:洪金县,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花园新村***栋***号(办公住所)。
法定代表人:旷再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科沃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9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科沃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即使存在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行为并非发生在深圳市宝安区,且其实际住所地不在深圳市宝安区,而在佛山市顺德区,故本案不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主张其实际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