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民终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集爱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方斜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82877R。
法定代表人:徐丛剑,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安军,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艺,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事证第************号。
法定代表人:黄玲,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科,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集爱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因与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又名:重庆市永川区计生集爱医院,以下简称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安军、上诉人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黄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科、田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集爱诊疗中心所有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上海集爱诊疗中心承担。
事实与理由:1、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仅使用“集爱”汉字,与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享有的注册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且“集爱”两个字就是汇集爱或聚集爱的意思,符合医疗行为汇集爱或聚集爱的意思,按照大众的理解就是一种服务质量和功能介绍的体现,因此,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使用“集爱”汉字进行宣传并不侵犯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的商标权;
2、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并未在重庆市永川区开设相应的机构,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也没有到上海开设相应的业务,二者之间并无竞争关系,不会给上海集爱诊疗中心造成损失。
且二者虽都使用“集爱”二字,但在服务的地域性(一个是上海,一个在西部的一个区),技术服务的特殊性(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侧重于妇产科和相应的服务,而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侧重于不孕不育),客户群体差异性(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服务对象是普通市民,有些不需要收费或高收费,而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的客户对象是不孕不育妇女,每个收费少则十多万,多则几十万以上)均不同,因此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与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之间不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3、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系公立医院,承担着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职能,未因侵权获利,而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也未提供遭受损失的证据,一审判决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赔偿16万元明显不当。
上海集爱诊疗中心辩称:1、我方认为在是否构成侵权上,一审判决认定清楚;
2、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多次强调自己是公立性医院,认为名称改变会损害公共利益,但这并不是不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责任的合法理由;
3、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称其没有收入系非营利性机构,但其2014年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中均有其逐年增加收入明细的记载,因此不能以此抗辩不承担侵权及赔偿责任;
4、在本案中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将我方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医院名称中的字号,且多次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媒体宣传中突出使用“集爱”,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三项,改判支持上海集爱诊疗中心要求赔偿300万元的诉请;
2、判令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在全国性的网站、报刊赔礼道歉三十日。
事实与理由:1、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侵权时间非常长,自2005年2月就开始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集爱”字号,且根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关于重庆市永川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2014年度)》记载:2014年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全院总收入6755万元,医院、药品收入896万元。
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考虑上述因素仅支持16万元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
2、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上海集爱诊疗中心要求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在全国性的网站、报刊赔礼道歉三十日的请求,但是在一审判决中未阐述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答辩意见与其上诉理由一致。
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立即停止侵犯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第31390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所有经营场所及对外宣传中使用侵犯“集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务标识;
2、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更名,其字号不得含有“集爱”两字;
3、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赔偿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人民币300万元;
4、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支付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暂计人民币69570元;
5、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在全国性的网站、报刊赔礼道歉三十日;
6、本案诉讼费用由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3139095号《商标注册证》载明,“集爱及图文”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上海集爱诊疗中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包括医疗诊所、医院、人工授精、试管授精等,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3年7月14日至2013年7月13日,后续展至2023年7月13日。
2015年10月29日,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艺与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员刘文娅及工作人员王路来到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和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的“永川区计生集爱医院”两处营运场所,对该医院的外观及内部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30张。
重庆市公证处出具了(2015)渝证字第54283号公证书对该证据保全过程予以公证。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医院大楼的楼顶、外立面、门头、墙体、宣传招贴上树立或印制有“计生集爱医院”或者“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字样,在该医院内部的宣传展板、路标和服务指示牌上印制有“重庆永川计生集爱医院”、“重庆市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永川计生集爱医院”、“集爱医院不孕不育中心”、“集爱男科专解男题”、“集爱不孕科专业治不孕”、“集爱治不孕,只讲怀孕率”、“选择集爱,幸福一生”等字样,在路标和服务指示牌上印制有“不孕不育理疗区”、“不孕门诊”等字样。
2015年11月2日,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艺与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杜宁、朱燕明一起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通过手机登录微信,搜索到“永川区计生集爱医院”微信公众号“jsjayy120”,加入和关注该公众号,游览聊天页面、微活动、微集爱、微工具、医院介绍、集爱不孕不育中心等子项目,显示有“重庆市永川区计生集爱医院”、“不孕不育群”、“渝西地区最大的不孕不育诊疗基地”、“不孕不育专科”、“选择集爱,幸福一生”、“集爱品牌”、“集爱项目”、“集爱服务”、“集爱孕妇学校”等字样,并截图打印保存。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该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5)沪徐证经字第8013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单位名称“重庆市永川区计生集爱医院”系经原永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和永川市卫生局批准变更而来,与重庆市永川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系同一单位。
上海集爱诊疗中心、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各自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的诊疗科目为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
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诊疗科目为内科、儿科/新生儿专业、妇产科、中医科、麻醉科、外科/泌尿外科专业、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经合法注册享有“集爱及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使用的“集爱”标识与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的“集爱及图文”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未经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海集爱诊疗中心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公众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已构成侵犯上海集爱诊疗中心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其“集爱及图文”注册商标在市场中具有比较广泛的影响力,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对外宣称其专门从事不孕不育诊疗,与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的经营范围和诊疗科目交叉重叠,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因此,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在医院内外和微信公众号中有关企业名称中使用“集爱”字号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支持上海集爱诊疗中心要求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爱”字号、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对于赔偿数额,基于上海集爱诊疗中心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范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以及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赔偿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立即停止在其营运场所和对外宣传中使用含有“集爱”字样的标识;
二、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集爱”字号;
三、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万元;
四、驳回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57元,由上海集爱诊疗中心负担6271.4元,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负担25085.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向本院举示了一组证据,用以证明涉案商标实际使用: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的主任医师张月萍、陈国武、孙贻娟、孙晓溪的名片四张、信笺纸一张、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前台照片截图四张(打印件),其上均有涉案注册商标“集爱及图文”的标志。
经质证,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均无形成时间,且系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单方制作,信笺纸亦不符合印刷规范要求,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向本院举示了以下四组证据:第一组:用以证明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名称经政府行政机关合法批复,具有法律效力,该医院系配合永川区政府履行、落实永川地区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重要力量;
永川民众对于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认知是清晰、固定和唯一的,不会混淆或误认的证据:2016年12月2日,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川区卫计委)出具的《关于重庆市永川区计生集爱医院相关情况说明》;
第二组:用以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并未实际使用,无知名度,权利范围极弱的证据:2016年7月30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6106号公证书;
第三组:用以证明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承担永川地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永川民众对于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认知是清晰、固定和唯一的,不会混淆或误认的证据:1、2009年8月14日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局关于开展助产机构产科质量考核评估和妇幼卫生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中所载: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为检查单位;
2、2010年11月11日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局(永民政发﹝2010﹞81号)文件中所载: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医院;
3、2013年1月10日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局(永卫生﹝2013﹞17号)文件中所载: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获得201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防接种补助经费;
4、2014年5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局(永卫妇社﹝2014﹞8号)电子公文中所载: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分配永川区2014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800人;
5、2014年9月1日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局(永卫生﹝2014﹞215号)文件中所载: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获得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奖励补助资金;
第四组:用以证明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持续获得众多荣誉,在永川区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公众不会混淆或误认的证据:6、2015年2月25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字﹝2015﹞17号)文件中所载: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产科获得全国巾帼文明岗;
7、2012年2月27日重庆市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渝妇巾发﹝2012﹞1号)文件中所载: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妇产科获得重庆市巾帼文明岗;
8、2016年11月18日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告中所载:黄玲及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获得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9、重庆市永川区科学技术协会(永科协﹝2013﹞41号、﹝2015﹞1号、50号)文件中分别记载: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为先进集体一等奖;
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教学点被评为先进集体;
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被评为办学先进集体;
重庆市永川区社区科普大学(永社科大﹝2015﹞2号)文件中所载: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教学点被评为2015年全国科普日优秀组织单位二等奖;
10、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获得的永川区科委、永川区农委、永川区科协、永川区供销社、永川区气象局2013年4月26日颁发的2013年“科技下乡”先进集体证书;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4年12月30日颁发的女性健康公益联盟爱心成员单位证书;
重庆市临床检验中心颁发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证书(NO.023046);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3年11月3日颁发的PAC公益项目资助证书;
11、《永川日报》中报道的关于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自愿者为市民表演《科学分娩新时尚》小品、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专家解读孕妇贫血怎么办、关于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在重庆文理学院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走进永川中学教高三学生如何减压及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承办的渝西孕产妇学校镇街分校授牌成立的内容。
经质证,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的质证意见为:1、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其形式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人及单位出具证据的形式要件,仅盖有单位章无法人签字;
而该证据的出具单位永川区卫计委与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有利害关系,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名称即使经行政机关同意,亦不能证明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名称不侵权。
2、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该证据仅是在网站中摘取的部分内容,不能证明未实际使用,因涉案注册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的核心是文字“集爱”二字,在该证据中也显示使用了“集爱”二字。
3、对第三组证据,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组证据均是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法代表永川民众,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4、对第四组证据,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即使所谓的重量级荣誉真实,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在二审期间,本院要求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提交其2014年及2015年财务状况的证据,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向本院提交了重庆市永川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出具的201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经质证,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认为该证据能够反映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年度财务状况,足以证明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履行永川地区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并未获利。
上海集爱诊疗中心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该证据与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2014年度)》中所记载的财务情况完全不符,且该证据中存在多项空白,例如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应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2014年度)》中实际收入为准。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举示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1、对于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举示的证据,因照片为打印件且并未显示拍摄时间或提供底片,本院对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照片不予采信;
而名片及信笺纸,虽为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单方提供,但均为原件,且其证明目的仅为涉案注册商标已实际使用,本院对名片及信笺纸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基于名片和信笺纸具有对外宣传或商业活动的功能,能够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已实际使用,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2、对于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举示的四组证据,因其均提供了原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因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是否承担公共卫生职能及所获荣誉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且第一组证据、第三组证据及第四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第二组证据亦不能证明上海集爱诊疗中心除了网站之外在其他地方的涉案商标使用情况,故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举示的四组证据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3、对于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提供的201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因系其单方制作,缺乏第三方审计佐证,不能反映其真实的财务收支情况,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上海集爱诊疗中心还提出一审法院漏查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侵权获利的事实,本院认为,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在一审中提交的来源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关于重庆市永川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2014年度)》打印件,其上所载系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收入,不能证明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侵权获利,且该证据系打印件,在无其他证据佐证下不能单独作为证据采信,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根据双方当事人一、二审提交的证据,本院另查明: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的信笺纸及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的主任医师张月萍、陈国武、孙贻娟、孙晓溪等人的名片上印有涉案注册商标“集爱及图文”商标标志。
2005年2月20日经重庆市永川市卫生局同意将永川市生殖医疗保健服务中心更名为永川市计生集爱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150038300537号)上载:名称重庆市永川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重庆市永川区计划生育协会)。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沪徐证经字第8013号公证书附件截屏中显示:在微信平台“查找公众号”选项中输入“集爱”,下列显示的第一项为“集爱遗传与不育诊疗…”、第二项为“永川区计生集爱医院”、第六项为“集爱不孕不育中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主张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一审判决亦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了审理,因此,一审法院将案由仅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案由应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及举证、质证情况,以及案件查明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主要为:一、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其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爱”字号是否恰当;
三、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
一、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企业名称中的“集爱”文字与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集爱及图文”中的文字相同,而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在其营业场所的宣传广告图中以突出的字体和醒目的位置使用“集爱男科专解男题”、“集爱不孕科专业治不孕”、“集爱治不孕,只讲怀孕率”、“选择集爱,幸福一生”等字样;
并在其微信平台中使用“选择集爱,幸福一生”、“集爱品牌”、“集爱项目”、“集爱服务”、“集爱孕妇学校”等字样,可以看出,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是将“集爱”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了突出使用。
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辩称其并未实际开展不孕不育的医疗服务,主要提供妇科、产科及儿科等医疗服务,不属于在相同或类似服务的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本院认为,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又名重庆市永川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尽管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与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在提供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上存在差异,但由于二者均提供生殖健康方面的医疗服务,且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在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及微信平台上大量宣传类似“集爱治不孕”、“集爱男科专解男题”、“集爱项目”、“集爱服务”等内容,并将涉案注册商标的“集爱”文字作为字号进行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从事的不孕不育服务与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服务存在某种联系。
因此,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提出其并未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系将涉案注册商标的“集爱”文字作为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突出使用,一审法院认为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正确,但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其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爱”字号是否恰当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辩称其与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相距甚远,并无实际竞争关系,且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在重庆市永川区并无分支机构,不会误导公众,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03年7月14日起,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获得批准使用含有“集爱”文字的企业名称系自2005年2月20日起,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享有涉案注册商标权早于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使用“集爱”文字的时间。
如前所述,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将涉案注册商标“集爱及图文”中的“集爱”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特别是在微信平台上的使用,使得其范围将不止覆盖重庆市永川区的相关公众,而在信息网络发达及交通工具便利的现代社会,相关公众选择医疗服务并不局限于某区某市,基于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与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均向公众提供的生殖健康方面的医疗服务,两者之间已经形成了实质的竞争关系,而当相关公众在微信平台中用“集爱”搜索公众号,会显示“集爱遗传与不育诊疗…”、“永川区计生集爱医院”以及“集爱不孕不育中心”的选项,容易误导相关公众混淆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与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二者之间的关系,导致上海集爱诊疗中心损失其潜在客户,进而损害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的商业利益,因此,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在向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微信平台上大量宣传类似“集爱治不孕”、“集爱男科专解男题”、“集爱项目”、“集爱服务”等内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因此,一审判决认为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
对于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提出其医院名称系经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具有合法性,因此不应当判决其“改名”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将涉案注册商标中的“集爱”文字作为其字号突出使用,已经侵犯了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在起诉请求中亦要求永川计生集爱医院更名,其字号不得含有“集爱”两字。
而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名称为重庆市永川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其企业名称中不再使用“集爱”字号,并不影响其向公众提供的生殖健康方面医疗服务功能,因此,一审判决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集爱”字号并无不当,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永川计生集爱医院的行为侵犯了上海集爱诊疗中心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主张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赔偿其损失300万元,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因侵权所获利益,也未提交相应的注册商标许可费标准;
而永川计生集爱医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未因侵权获利。
鉴于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仅提供了名片及信笺纸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本院认为,综合侵权行为性质、情节、范围、后果及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上海集爱诊疗中心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赔偿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万元正确。
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及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因上海集爱诊疗中心在本案中诉请的权利基础为其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财产性质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上海集爱诊疗中心要求永川计生集爱医院赔礼道歉的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永川计生集爱医院及上海集爱诊疗中心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结果,应予维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20元,由上海集爱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9520元,重庆市永川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负担3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