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9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威海双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371000228001268,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望岛名郡1295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经理。
诉讼代表人卢阳,该公司职员。
被告人卢某某,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威海双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威海市环翠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晓君,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威海双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阳公司”)、被告人卢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章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卢阳、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晓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被告单位双阳公司承揽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城故事天东家园小区楼房的太阳能热水器的供应和安装工程,为其供应、安装热水器206台,热水器价格为2100元/台。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单位项目负责人孙强(已死亡)建议以南方某厂家的无商标标识的热水器冒用“天丰”牌热水器的注册商标,被告人卢某某表示同意。
孙强遂向江苏龙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热水器部分设备构件,向天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98700元的热水器部分设备构件,进行了安装,并在58台热水器上贴上伪造的“天丰”牌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的案值达333900元。
2016年1月10日,天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接天东家园小区业主因太阳能质量问题的投诉后报案。
案发后,被告单位与天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达成25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天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谅解函,请求对被告人卢某某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威海双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和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除了起诉指控的两家公司的热水器构件外,其还购买了东营市力孚工贸有限公司8000余元的防冻液,并缴纳了2万余元的税款,应当从其获利数额中扣除。
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卢某某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意的提出和具体实施都是孙强。
被告人案发后主动筹款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其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单位双阳公司承揽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城故事天东家园小区楼房的太阳能热水器的供应和安装工程,为其供应、安装热水器206台,热水器价格为2100元/台,安装调试费用为900元/台。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单位项目负责人孙强(已死亡)建议以南方某厂家的无商标标识的热水器冒用“天丰”牌热水器的注册商标,被告人卢某某表示同意。
孙强遂以1070元/台的价格向江苏龙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热水器部分设备构件,以658元/台的价格向天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热水器部分设备构件,向东营市力孚工贸有限公司购买了8827.5元防冻液,进行了安装,并在其中58台热水器上贴上伪造的“天丰”牌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的案值达432600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
2016年1月10日,天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接天东家园小区业主因太阳能质量问题的投诉后报案。
同年8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被抓获。
另查明,“天丰”牌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商标所有权人为天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发后,被告单位与天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达成25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天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谅解函,请求对被告人卢某某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告单位工商登记信息。
2、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
4、天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假冒热水器的鉴定意见。
5、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该院生效判决书认定山东天丰太阳能制品有限公司的“天丰”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6、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证实“天丰”商标所有权由天丰太阳能制品有限公司转让给天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7、威海冠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双阳公司签订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供应安装合同及补充合同。
8、侦查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涉案人员孙强已死亡。
9、赔偿协议书和谅解函,证实赔偿谅解情况。
10、被告单位提交的购买天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太阳能热水器设备的发票(150台,987000元)和东营市力孚工贸有限公司防冻液的发票(1.65吨,8827.5元)和营业税等税费收入单据一宗,证实其实际获利情况。
二、证人证言1、汤某证实,她所在的天东家园小区安装了天丰牌热水器,是开发商冠宏房地产公司建房时配套的。
2、邹某证实,他们冠宏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天东家园小区的热水器是双阳公司负责供应安装的,合同规定对方提供“天丰”牌太阳能,业务是卢阳和一个姓孙的经理来谈的。
后来有住户投诉太阳能质量差,天丰太阳能厂家来检测后,发现是假冒的。
3、黄某证实,他是江苏龙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前几年给威海一家公司生产了200台左右的壁挂式太阳能,对方联系业务的是孙强,每台出厂价大约1070元。
4、杜某证实,2016年1月10日,天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接到威海小城故事天东家园业主的质量投诉电话后,派技术人员到场处理,发现该热水器系假冒产品,是双阳公司冒用的,于是来报案。
2011年前后,双阳公司购买过他们公司的太阳能,以后再没有业务往来。
三、被告人供述卢某某供称,2012年,双阳公司承揽了冠宏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城故事天东家园小区的太阳能热水器供应安装工程,孙强说天丰的价格高,用别家的热水器贴天丰的牌子,他就没有管,让孙强去操作。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威海双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卢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威海双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卢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假冒的“天丰”品牌太阳能热水器虽然有部分构件系商标权所有人天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但其整体仍然属于假冒商标的商品,故应当将其整体价值而非部分构件价值作为犯罪数额,即涉案案值为2100元/台×206台=432600元。
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威海双阳五金化工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卢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