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537号原告:司徒尚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联营直通车眼镜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经营者:曾庆聪。
委托代理人:陈林芳,该商户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徒尚炎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联营直通车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