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9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倪助辉,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倪助辉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行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流行美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民事撤诉申请书》,以倪助辉非适格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诉讼。
倪助辉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流行美公司已经申请撤回诉讼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倪助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助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为512.5元,由倪助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