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字第17978号之一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岑,该公司员工。
被告:邓显锋,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南京经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显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2017年2月22日,原告南京经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经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南京经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