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朝阳区世纪家园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61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朝阳区世纪家园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朝阳区世纪家园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朝阳区世纪家园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繁荣小区*栋*号。

经营者:于收福。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兴公司)与被告朝阳区世纪家园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百世兴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百世兴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百世兴公司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余款150元退还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