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260号之一原告:广州思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宦溪西路17号东边第一层广州市天河区盈怡农贸市场前进商业楼****房。
法定代表人:李竹林,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春,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淑姗电子商务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景一路*号***室。
经营者:葛奇芳,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原告广州思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淑姗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思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思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州思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