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初4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新文化办公用品总汇,住所地江苏省���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409号。
投资人:李智平,男,汉族,1969年8月9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俐,女,汉族,1970年7月13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新文化办公用品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被告间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