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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县好当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1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县好当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好当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玲,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仇珊珊,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好当家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余庆街29号。

经营者:郑敏龙,男,1978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好当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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