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19号原告:雷正举,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生,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琰,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政彦,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燕云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董墅村西塘头31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雷正举与被告常州市燕云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雷正举于2017年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正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雷正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