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瑞雅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媛,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宁市精益眼镜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经营者:吴淑萍,女,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上诉人厦门瑞雅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宁市精益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6)新40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瑞雅光学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瑞雅光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