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21号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廖复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仕,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乐美创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琳嘉。
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乐美创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乐美创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