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迎泽区红高粱副食商店。
经营场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东安路和平市场*号。
经营者:仲维芹。
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太原市迎泽区红高粱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晋0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
判后,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