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14民初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宁市鑫兴文具玩具官汕店。
住所地:兴宁市兴城官汕路**号。
注册号:441481600054568。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宁市鑫兴文具玩具官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