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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现代普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1002号之一
案件名称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现代普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现代普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现代普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002号之一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1区7号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路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桦,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现代普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第三大街与经北六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徐伟峰。

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8号现代汽车大厦2501室。

法定代表人:崔成起。

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汇丰公司)诉被告郑州现代普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现代普汇公司)、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汽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平凉汇丰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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