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明达益视眼镜店,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还建小区**栋。
经营者:田德芳。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明达益视眼镜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调解协议,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