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204号之一原告:李伟敏,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和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柏里8号2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黄超,该公司销售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鼎,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鹏,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敏诉被告河南和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敏于2017年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伟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