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6431号原告: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淑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娜,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路仕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涛,董事长。
被告:洛阳路仕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涛,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涛、乔伟(实习),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路仕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阳路仕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