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38号原告:宫力臣,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崟,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和平,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刘俊波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波,总经理。
原告宫力臣与被告黑龙江刘俊波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原告宫力臣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宫力臣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力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宫力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