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765号原告:深圳市蓝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清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华章,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冠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明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蓝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冠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蓝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5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蓝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8275元予以退还原告深圳市蓝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